攀枝花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1
为鼓励市内外、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积极投资,共同发展,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:
第一条在攀枝花市内投资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不受行业、所有制及产权形式限制。
第二条投资方式可以采取独资、合资、合作、兼并、购买企业产权或租赁、承包、BOT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。
一、财税减让
第三条投资生产性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第1-3年企业所得税征后由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,第4-7年50%用于扶持企业。增值税、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共享税种中的地方留成部分,5年内可视情况酌情按5-10%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减半执行。
第四条投资高新技术产业、高载能产业以及利用“三废”进行综合利用、开发产品,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从获利年度起,第1-4年企业所得税征后由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,第5-10年50%用于扶持企业。增值税、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共享税种中的地方留成部分,5年内酌情按10-20%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减半执行。
第五条投资开发农业项目和从事农业经营的,从有收入之年起,第1-3年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,第4-5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后由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
第六条新建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产值50%以上的,当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征后由财政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
第七条外来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的第一年为试营业期,实行定期定额征管,从低核定定额。
第八条对新办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,除交省以上的部分外,3年内酌情按规定标准低限收取,由财政把关,能减则减。
二、用地优惠
第九条生产性企业所用土地,可采用出让、年租或折资入股的方式。我市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,其入股所获利润可留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投资。
第十条以出让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企业的,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优惠10-35%交纳;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,土地出让金除上交省上部分外可再优惠20-50%。一次性付清的,可再优惠5%。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,可首付30-50%,余款3年内付清。
第十一条凡从事重点扶持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、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等项目的,以及兴办农业、林业、文化教育、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、社会公益事业的,可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。新建和扩建生产性企业,利用现有国有划拨土地的,也可继续划拨使用。划拨使用土地免缴场地使用费。
第十二条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,根据投资额的多少可免交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费:投资500万元至l000万元的免交2-5年,l000万元以上至3O00万元的免交6-7年,3000万元以上的免交8-1O年。
第十三条个别特殊用地的土地出让金,可一事一议,特事特办,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。
三、企业资产重组
第十四条凡投资购买我市国有、集体企业的,购买方一次付清价款的,给予20%的优惠;一次付清有困难的,在不影响职工安置补偿费的情况下,可分三年付清,首付不得低于4O%,欠交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。
第十五条净资产为零和负资产企业,可实行零价转让,但须明确界定收购方的法律责任。对负资产数额较大的企业,可用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折价弥补负资产,也可免缴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费。
第十六条被收购企业原享有的优惠政策保持不变,对吸收原企业职工60%以上的,或购买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或资不抵债企业的,从被收购或受让企业开始盈利年度起,三年内属于地方所得的税收予以免征。
第十七条兼并收购我市国有、集体企业的,其土地转让价格按国家最低收益的一定比例征收,商业用地30%,住宅用地20%,工业用地15%。土地有偿转让和利用企业土地联营、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的,土地增值税经税务部门审批可挂帐处理,暂缓征收。
第十八条兼并收购我市国有、集体企业的,按国家信贷政策对所承担的被兼并收购企业的贷款给予停、缓、减照顾。
第十九条国内名牌企业兼并、收购、嫁接改造我市企业,收购方可按需要择优聘用原企业职工,失业人员由我市多方安排,原企业退休人员可纳入社会统筹。
四、金融支持
第二十条来我市投资合作的企业(项目),金融部门对其与本市企业一视同仁,积极给予必要的流动资金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。
第二十一条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,所需我方配套的固定资产贷款及流动资金贷款,由我市银行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政策,按照同等条件优先安排的原则,给予积极支持。在我市贫困地区投资的独资、合资项目,可以申请使用扶贫贷款,由我市银行择优扶持,实行贷款优倾斜政策。
五、服务保障
第二十二条对在我市投资的企业实行“一站式”办证服务,随到随办,或由我市有关方面帮助办理。按国家规定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,在接到申请后,按“一站式”办证服务的规定期限办完有关手续或提出审批意见。
第二十三条对在我市投资的企业实行《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》制度,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按照《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》亮证收费。企业有权拒交并举报《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白卡》以外的一切收费。
第二十四条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对兴办的重点企业实行纪委、监察局挂牌保护制度,对当地经济影响特别重大的企业由当地党委、政府的主要领导挂牌服务。
第二十五条外来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、高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、生产经营等的扶持,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。
第二十六条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者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,不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,可自愿转入我市企业所在地非农常住户口;其子女入学、入托、参军,可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。
第二十七条除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行业和企业外,只要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的50%以上,由验资部门出具验资报告经工商部门认可即可先登记发照,未到位的资金可缓半年到位。
第二十八条本政策由市政府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。
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凡与本政策不相符的,以本政策为准。
